扎政发[2008]83号
365bet体育在线官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工作部,种畜场,旗直各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365bet体育在线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机关 工作规则 通知
365bet体育在线官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365bet体育在线官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兴安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以及旗委的各项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旗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
第六条 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政府的全面工作。副旗长、旗长助理协助旗长工作。
第七条 副旗长、旗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旗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旗长提出建议。旗长出差、学习期间,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副旗长、旗长助理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在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旗长助理,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旗长助理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旗长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优化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旗委决定。财政超收部分的预算安排,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要通过调研、咨询并经过专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苏木、工作部、种畜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旗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政府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决策涉及有关法律的事项和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政府备案。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报请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旗人大、旗政协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各部门对乡镇苏木、工作部、种畜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力协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旗人大和旗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媒体公布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和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不定期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对群众反映问题重要的信件,要亲自阅批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政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出席人员为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为各乡镇苏木、工作部、种畜场行政正职和政府直属机构、驻旗有关单位主要领导。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时,由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人员名单,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审定。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的,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盟委、行署和旗委重要的决定事项;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政府年度工作和重要工作;讨论需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政府办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人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政府领导不能出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由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讨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传达贯彻全国、自治区、兴安盟和旗委有关会议精神;听取重要考察情况报告;需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旗长、副旗长批示的;二是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提出的;三是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工作部、种畜场请示事项并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提出的。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旗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旗长签署意见,报旗长或旗长委托的常务副旗长审定。需列入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会议召开的前三天由政府办公室开列清单,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旗长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后,呈旗长审定;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主持会议的,呈常务副旗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有关副旗长、有关旗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有关的政府部门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听取政府部门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旗长、副旗长、旗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主要领导,并邀请旗委、旗人大、旗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副旗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协调、处理政府已决定的安排部署和专项事宜。
第三十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都要印发会议纪要贯彻执行。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旗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分管副旗长签发,其中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报旗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旗性会议。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统一由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政府批准,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乡镇苏木、工作部、种畜场领导参加的全旗性会议;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全旗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分管副旗长审核、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旗长签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签发;向盟行署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以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旗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签给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呈旗长或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旗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 ,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后,由副旗长签发。有些涉及面不广的,也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部门和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政府领导个人。凡报送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或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答复意见后报政府。
第四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代政府和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稿,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报送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要按照公文办理期限及时办理,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紧急公文要随到随办。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经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报送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四十八条 凡经政府领导审签定稿的公文底稿,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外传。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以及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登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必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四十九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应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政府及各部门非保密性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强旗富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第五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廉洁高效、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旗委、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四条 健全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要及时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特别是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旗长、副旗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政府副旗长、旗长助理、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苏木政府、工作部、种畜场主要领导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呈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旗长、副旗长出国(境),经旗委、政府同意后报盟行署审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出国(境),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批准。上述部门、单位的副职出访,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和制度,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九条 政府实行督查工作制度。要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第六十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政府重要文件贯彻执行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结情况;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六十一条 督查工作要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政府办公室要抓好跟踪督查和落实,坚持过程督查和结果督查并重,及时向政府领导反馈情况,确保政府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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