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字〔2015〕231号
印发《扎赉特旗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扎赉特旗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扎赉特旗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治理我旗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扎赉特旗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施工等相关企业以及包工头(以下统称欠薪责任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旗政府将成立联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旗人社局、建设局、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 扎赉特旗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施工等相关企业及包工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严惩。
第五条 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7号)等相关规定,经旗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并形成卷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条 旗人社局要建立建设领域欠薪责任人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薪责任人,将依法列入黑名单: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一年内被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以上(含两次)且拒不整改的;
(三)抗拒、阻挠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
(四)人社部门催缴三次仍不配合、不支付的;
(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旗人社局依法对欠薪责任人欠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向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欠薪责任人下达《列入扎赉特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事先告知书》,欠薪责任人可在7日内向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欠薪责任人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申诉被驳回的,列入黑名单并下达《列入扎赉特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
对列入黑名单的欠薪责任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014〕97号)的规定;依法清出我旗建筑市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欠薪责任人全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满三年后可解除黑名单。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是在扎赉特旗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施工等相关企业必须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14〕70号)的要求,足额缴纳保障金。未按要求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由旗建设局责令停工整顿,足额缴纳保障金后方可复工。对拒不执行的,由旗建设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旗建设局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已列入我旗建设领域欠薪黑名单、存在不良记录、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开发、施工等相关企业,严禁进入我旗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建设施工。对开发、施工等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保障金的、建设施工手续不完备的、上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足额支付的建设项目,严禁其开工或复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旗人社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工程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旗人社局依法对各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统计表和工作量审签单五项表格及其他材料备查,并将以上材料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后报送旗人社局备案。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以上材料的、经查实所报送材料与劳动用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旗建设局依法对企业资质、建设施工手续、缴纳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针对企业存在资质不达标、建设施工手续不齐备、未足额缴纳保障金、存在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及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及个人等问题,勒令责任企业进行停工整顿。责任企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成员单位务必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速、从严、妥善处理欠薪案件。
(一)旗人社局依法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欠薪案件和受理投诉举报的欠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向欠薪责任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二)旗建设局全面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
(三)旗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社局依法移送的欠薪案件。
(四)旗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农民工来访,做好维稳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旗各苏木乡镇(场)和各部门对自身主管的建设项目务必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时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限期仍未足额支付的欠薪责任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严厉打击施工企业及包工头与农民工串通弄虚作假、超额索要工程款或工资、聚众滋事等恶意讨薪行为。凡参与恶意讨薪的包工头,严禁在我旗辖区内从事建设领域劳务承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由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扎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