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字〔2014〕110号
365bet体育在线官关于
印发《扎赉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旗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人民团体:
《扎赉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3日
扎赉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招商引资管理工作,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序发展、理性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扎赉特旗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扎赉特旗招商引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给予扶持。
第三条 凡招商引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四条 入驻我旗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时应符合我旗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需求,坚决杜绝引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强化领导带动示范作用,全力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实现预期发展目标,成立扎赉特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由旗长任主任,旗委副书记任副主任,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处级领导及包乡领导为成员,下设招商引资督查组、招商引资考核组、招商引资软环境治理组、招商引资宣传组和办公室。同时,组建 25个招商引资推进组,力求通过专项工作组和招商引资推进组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 项目洽谈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旗经济发展规划,坚持重质量、重效益的原则,重点引进下列产业项目:
一、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
二、新型建材及金属原材料采选加工产业;
三、休闲度假旅游产业;
四、新型能源产业;
五、非资源型产业;
六、参与企业扩能改造(含对企业实行租赁、兼并、参股)的项目;
七、国家鼓励投资的其它产业项目。
第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旗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实行限制引进: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其它属国家明令禁止的限制类产业、项目。
第八条 对有投资意向的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由各招商引资推进组负责组织推进,根据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适时按项目所属行业,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介入洽谈,必要时由旗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洽谈,并明确项目推进部门和推进人,实行专项推进,加快项目签约进程。
第九条 项目预选址应当遵循产业集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由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选址。落户其他地区的项目由相应管理机构负责配合选址。
第四章 项目签约及履约管理
第十条 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明确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设定双方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属旗级招商引资项目的,由旗政府审核、签订、管理;属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的,报旗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乡镇政府签订、管理。合同签订前,要经旗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论证。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在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生效后,属旗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由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督查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属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的,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约现象,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对限期内仍未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项目开工管理
第十四条 招商项目开工前,企业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理流程完善各项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对重点招商项目,旗政府确保第一时间明确项目推进部门和推进人,实行专项推进,提高服务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进程。
第十六条 引进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定额指标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方案组织施工,并确保合法、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部门和推进人跟进协调服务直至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与务工及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各类纠纷。
第七章 项目生产(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招商项目投产运营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到旗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切实保护好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禁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行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落户扎赉特旗绰尔工业园区、扎赉特旗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扎赉特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扎赉特旗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的,应遵循各自的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招商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生产或运营等重要环节,应邀请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与或向该办公室及时报送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生产或运营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