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政字〔2015〕55号
365bet体育在线官关于
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旗有关直部门,旗内各金融机构:
为促进我旗金融业发展,发挥其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就促进我旗金融业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着力培育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努力扩大融资总量;着力推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实体经济与资本有效对接;着力改善金融环境,积极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建成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环境;辖区内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均有较大提升;力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设立取得较大突破,建成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实体经济需要相匹配的金融业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金融业主体地位。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机构,争取引进更多金融机构在我旗设立法人或各级分支机构。引导旗内外民间资金积极参与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组建;积极争取有实力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来我旗注册发展,切实扩大我旗金融业规模。
(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鼓励并引导银行业机构支持我旗新农村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等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我旗各苏木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和自助银行,发挥网点作用,大力开展涉农金融服务,支持农业、农村、农民发展。
(三)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鼓励驻旗银行盘活存量,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加大银信、银保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部门和产品,鼓励银行对有担保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
(四)支持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用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推进一卡通、一网通、惠农通、一费通等工程,解决居民取现难、缴费难。支持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为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创新适合我旗的产品与服务,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扎赉特旗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二)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鼓励金融企业入驻我旗发展
对在我旗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补助: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金融机构,在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开始营业后,给予补助20--50万元。
(2)新入驻我旗的银行分行、综合性支行、网点型支行在开始营业后分别给予补助10--20万元。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鼓励加大信贷投放,驻旗各商业银行年度存贷比达到40%以上的,向辖区内企业及个人贷款月均余额较上年增量总额达3亿元以上(不含银团贷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等),给予1.2‰奖励;贷款月均余额较上年增量总额3亿元以下(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
(2)对在我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音德尔镇内新设立网点型支行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3)对在各苏木乡镇(音德尔镇建成区以外)新设立有信贷功能网点型支行的每个给予10-30万元补助;布设ATM自动取款机等自助服务终端的每台补助3万元。
(4)建立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奖励和补偿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和担保机构,引导担保公司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拓展担保覆盖范围和业务规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根据考核情况,对担保公司月均担保贷款达到注册资本金2倍以上的,按照担保额的0.4%以内的额度予以奖励;达到5倍以上的(含),按照担保额的0.6%以内的额度予以奖励。
(5)鼓励提高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扩大覆盖范围。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贷款组织布点工作。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企业年度贷款总额1%以内的额度予以奖励;改制成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根据经营情况和对旗域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完善考核机制
针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行业属性和经营特点,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制定完善有差别的考核激励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1.将年度考核结果在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并抄报其上级部门。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力度大、积极完成旗委政府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大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其发展。相关部门在政风行风评议、优质服务单位评选等工作中也将充分运用该考核结果。
2.建立政府资源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加强政府资源统筹调控力度,依据考核结果,由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政府合作项目和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银行开户等方面对经考核位列前三名,并积极参与农村物权收益保证贷款发放工作的金融部门予以支持,分别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相关资源,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我旗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3.对考核位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旗政府优先帮助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和组织存款,将《中共扎赉特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组织存款工作的通知》(扎党办发〔2013〕61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措施适用到该金融机构。
4.按照农业贷款增量绝不能低于上一年,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平均贷款增速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适当削减或取消奖励和补助。
5.对于存贷比小于40%,贷款增量低于上年,多年贷款没有明显增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限制或者禁止其在我旗增设网点。
6.对各商业银行服务态度差、政风行风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整改情况削减奖励和补助资金。
7.对旗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奖励,在参照各商业银行获奖额度平均值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成绩适当进行增减。
金融机构享受本规定的同时,也可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享受。本规定中的财税扶持政策均于次年兑现。如本规定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违背,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0日
蒙公网安备 15222302000112号